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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自来水价格7月1日起调整

发布作者:  来源:徐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9/7/3

记者从江苏省徐州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年第6号精神,物价部门发出通知:自7月1日用水量起调整徐州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本次水价调整按徐州市区“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生活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的每吨2.47元调整为每吨2.72元;行政事业类用水由现行的每吨3.12元调整为每吨3.42元;生产类用水由现行的每吨3.27元调整为每吨3.57元;特种类用水由现行的每吨5.57元调整为每吨5.87元。

此次水价调整后,将对徐州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实施办法为: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人平均用水4.5立方米以内(含4.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量超过4.5立方米且低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量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此次调整还就新水价执行后的其他价格政策及低保户用水优惠政策作出规定:供水企业要继续做好居民合户表一户一表改装工作,改装费仍为每户200元(不分楼层);供水企业对未接管的小区加压(不含8楼或28米以上高层加压)集中供水单位,须按通知规定给予加压补贴。各加压泵站管理者按规定的统一到户价及内部贸易结算水表抄见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已接管并抄表到户的二次加压集中供水小区,须按规定的统一到户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要做好民用户外水表井维护和防冻设施建设工作,不得收取表井维护、非人为损坏水表更换等费用;对徐州市区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的优惠政策,对养老等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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