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滕价发[2017]33号文,我市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流湖泊、矿井巷道、坑塘等)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储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包含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7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1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
4、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2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
以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实际取水量计征。
三、优惠政策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低保家庭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0.25元/立方米执行。
2、根据滕政字﹝2006﹞114号规定,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工程供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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