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水费违约金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城市供用水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单位用户每月1-10日为交费日期,居民用户每月16日至月底为交费日期)。
特此公告
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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