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区(单位)直饮水机用水行为,加强供用水市场管理,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结合供水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第158号文《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次供水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摸底排查(8月3日—8月15日)由管网部、二次供水公司具体实施,按照五个营业所片区及二次供水管理区域对全市小区(单位)直饮水机用水情况进行摸底登记,摸底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到无疏漏、无盲区,登记要准确、真实、详细,按照表格内容规范填写,审核签字后报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2、第二阶段:集中治理(8月17日—8月27日)
(1)已使用的直饮水机:依据管网部、二次供水公司摸底登记的名单,由督察部水政监察中队现场与直饮机所有者联系对接,宣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细致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并逐台张贴《告知书》,通知直饮机所有者于5个工作日内务必携带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城乡供水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申请手续,交纳设计费、工程改造安装、水表等各项费用,实施现场工程施工,客服部验收合格后纳入管理进行正常抄表收费,根据滕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物通知》{滕价发【2010】9号文}规定,水价按照特种行业供水(纯净水生产)5.35元/m3收取。
(2)未使用及准备购置的直饮机:直饮水机所有者需携带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城乡供水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申请手续,交纳设计费、工程管道施工、水表等各项费用,实施现场工程施工,客服部验收合格后纳入管理进行正常抄表收费,水价按照特种行业供水(纯净水生产)5.35元/m3收取。
(3)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直饮水机的所有者或不配合整治的直饮水机所有者,将依法拆除其违法安装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并按照相关条例进行违章用水处理。
3、第三阶段:总结阶段(8月27日—8月31日)
直饮水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面做好此项整治工作的所有资料整理、汇总、总结等各项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直饮水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滕州市中润供水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91号 邮编:277599 热线电话:0632-5534111
主办单位:滕州市中润供水有限公司 鲁ICP备0907215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614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5534111 举报邮箱:tzgongshui@163.com